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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4週)
1. 依據最新的大法庭見解,雖然公司沒有人類的情感,但現代企業極為重視商譽。如果侵權行為嚴重打擊了公司長久建立的品牌形象或經營目的,法律仍應給予保護。因此,公司若能證明名譽受到重大影響,仍有權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。 2. 依照法律規定,當被害人已經證明「受有損害」,只是證明「具體數額」有困難時,法官應該依職權審酌一切情況,推算出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,不能只因為算不出精確數字就直接判決不用賠。
楊
楊子毅
2025/12/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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