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核心內容如下:
1. **[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3%2c%e5%8f%b0%e4%b8%8a%2c1334%2c20251210%2c1)**:發送詐騙連結即屬著手實行詐欺行為;證據同一性屬訴訟程序事實,採自由證明即可。
2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4949%2c20251211%2c1)**:警方違法搜索扣押取得的證據,法院仍得依[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]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C0010001&flno=158-4),判斷有無證據能力。
3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2964%2c20251211%2c1)**:殺人與傷害的區別,在於行為人下手時有無取被害人性命的決意;正當防衛,必須是針對現在不法的侵害。
范范培益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