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核心內容如下:
1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210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5210%2c20251126%2c1)**:法院不應介入地位對等的網民互罵充當語言警察,若雙方均有攻擊行為且旁觀者可見完整脈絡,應從嚴認定是否構成名譽的實質損害。
2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1319%2c20251126%2c1)**:[銀行法第29條第1項]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G0380001&flno=29)匯兌業務,要受到對多數或不特定人為之的限制;有證據能力的證據,仍要經合法調查程序,才能作為判斷被告有罪的依據。
3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77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5177%2c20251127%2c1)**:在警察、檢察官未詢(訊)問,就結案、起訴的特別狀況,被告只要審判中自白,就符合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減刑的規定。
范范培益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