載入中...
載入中...
大家好,我是楊律師,我會和范律師定期更新最高法院的裁判。以下精選民國114年第44週(114年11月3日至114年11月7日)的裁判共三則,核心內容如下:
達欣工程公司承攬捷運松山線工程,自民國 96 年起開始施工。鄰近該工程工地的多位住戶(被上訴人)主張,因達欣公司施工時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,導致其居住的大樓發生下陷、傾斜及牆面龜裂等損害(鄰損)。住戶們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達欣公司賠償內部的修繕費用,以及因大樓傾斜、結構受損導致房地產交易價值下跌的損失(即污名化損害)。原審法院(高等法院)判決達欣公司應負賠償責任,達欣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
損害賠償以填補「新發生」之損害為限,計算賠償額時應扣除建物施工前既有之傾斜瑕疵,不得要求回復至全無瑕疵之完美狀態。
上訴人張偉森與被上訴人張謨新為兄弟。民國 89 年間,兄弟與母親簽訂了一份「房地產權利認定協議書」,約定家族名下多筆房產雖登記在不同人名下,但實際上是父母贈與給三兄弟(包含另一兄弟張家斌)公同共有,並以「信託登記」的方式暫掛在其中一人名下。 爭議點在於一筆特定土地,目前僅登記在張謨新一人名下。張偉森主張這筆土地中屬於他的 1/3 持分是信託給張謨新的,現在他已終止信託契約,要求張謨新將這 1/3 的持分移轉登記還給他。張謨新則抗辯,土地依約是三兄弟公同共有,不能由張偉森一人單獨請求移轉。
不動產公同共有未經登記不生物權效力,且信託關係應釐清當事人身分,非概以公同共有論斷。
本件糾紛源於家族身分與遺產繼承爭議。被上訴人黃玉杉(死者黃村城之女)主張,其父親黃村城雖於民國 55 年認領了黃健倫(上訴人王雅芳之亡夫)為子,但實際上兩人並無血緣關係。因此,黃玉杉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確認黃村城與黃健倫的父子關係不存在,進而主張黃健倫無權繼承遺產,要求塗銷黃健倫及其遺孀(即上訴人)已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。二審法院依據血緣鑑定結果判決黃玉杉勝訴,認定認領無效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。
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須通知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(如孫輩)參與,且應審酌推翻長久身分狀態是否構成權利濫用。
著作權由「法律圓桌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1. 信託關係原則上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,且信託財產未移轉前,委託人之繼承人僅具債權請求權,不得逕行使物上請求權。 2. 法官僅需迴避審查其「曾參與作成」之確定裁判的再審案件,若僅參與過更早前之歷審裁判而未參與本次再審標的之裁判,則無須迴避。 3. 投保法修正後,保護機構得依據新法規定,以董事在他公司任內的重大違法行為(如內線交易),訴請解任其在現任公司的董事職務,即允許「跨公司解任」。
1. 當事人約定以將來不確定事實作為付款時點,若該約定僅涉及履行期限而非契約效力,一旦該事實確定不發生,清償期即視為屆至。 2. 金融行政規章與自律規範若旨在保障投資人權益,亦屬民法侵權行為規範中之「保護他人之法律」。 3. 抵押權之從屬性應從寬解釋,若當事人合意以抵押權擔保特定之現存或將來債權,且相對人知悉交易對象,即不得僅因借據名義或發生時間些許差異而逕認債權不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