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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楊律師,我會和范律師定期更新最高法院的裁判。以下精選民國114年第44週(114年11月3日至114年11月7日)的裁判共三則,核心內容如下:
達欣工程公司承攬捷運松山線工程,自民國 96 年起開始施工。鄰近該工程工地的多位住戶(被上訴人)主張,因達欣公司施工時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,導致其居住的大樓發生下陷、傾斜及牆面龜裂等損害(鄰損)。住戶們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達欣公司賠償內部的修繕費用,以及因大樓傾斜、結構受損導致房地產交易價值下跌的損失(即污名化損害)。原審法院(高等法院)判決達欣公司應負賠償責任,達欣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
損害賠償以填補「新發生」之損害為限,計算賠償額時應扣除建物施工前既有之傾斜瑕疵,不得要求回復至全無瑕疵之完美狀態。
上訴人張偉森與被上訴人張謨新為兄弟。民國 89 年間,兄弟與母親簽訂了一份「房地產權利認定協議書」,約定家族名下多筆房產雖登記在不同人名下,但實際上是父母贈與給三兄弟(包含另一兄弟張家斌)公同共有,並以「信託登記」的方式暫掛在其中一人名下。 爭議點在於一筆特定土地,目前僅登記在張謨新一人名下。張偉森主張這筆土地中屬於他的 1/3 持分是信託給張謨新的,現在他已終止信託契約,要求張謨新將這 1/3 的持分移轉登記還給他。張謨新則抗辯,土地依約是三兄弟公同共有,不能由張偉森一人單獨請求移轉。
不動產公同共有未經登記不生物權效力,且信託關係應釐清當事人身分,非概以公同共有論斷。
本件糾紛源於家族身分與遺產繼承爭議。被上訴人黃玉杉(死者黃村城之女)主張,其父親黃村城雖於民國 55 年認領了黃健倫(上訴人王雅芳之亡夫)為子,但實際上兩人並無血緣關係。因此,黃玉杉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確認黃村城與黃健倫的父子關係不存在,進而主張黃健倫無權繼承遺產,要求塗銷黃健倫及其遺孀(即上訴人)已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。二審法院依據血緣鑑定結果判決黃玉杉勝訴,認定認領無效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。
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須通知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(如孫輩)參與,且應審酌推翻長久身分狀態是否構成權利濫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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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共同侵害商標權應以全體獲利總額計算賠償,且法人名譽受損嚴重時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。 2. 若損害事實明確發生,法院不得僅因具體金額證明困難即駁回請求,應依職權裁量核定賠償數額。 3. 誤信配合辦案而簽約,因缺乏受法律拘束之真意,得類推適用錯誤法則撤銷意思表示;另僅為擔保價值而無使用意圖之地上權設定無效。
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主要與「執行刑」有關,核心內容如下: 1. 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,在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,得撤回其請求。 2. 受刑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時,只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才有權限准、駁該請求。 3. 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,應審酌行為人整體犯罪過程的各罪關係、罪數反映行為人的人格及犯罪傾向、矯正必要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