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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8週)
1. 母子公司法人格各自獨立,母公司不得僅因持有全資子公司或財務合併申報,即將子公司之損害視為自身之直接損害而請求負責人賠償。
2. 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時,除審查異議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外,尚須具體敘明有何難以回復損害之必要性,且擔保金額應以債權人因延滯執行所受之損害為計算基準。
3. 被告於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時,若反訴之法律關係與本訴相牽連,且對原告及第三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,得將該第三人追加為反訴被告合併審理。
楊楊
1月9日
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9週)
1. 未登記土地在完成國有登記前,因所有權歸屬未定,國家無法行使物上請求權,故消滅時效無從起算;一旦登記為國有後,依釋字第107號解釋,即無消滅時效之適用,占用人不得主張時效抗辯。
2. 雖債權契約具相對性,但若土地買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占有人有合法占有權源,仍執意請求拆屋還地,可能違反誠信原則而受限制,法院應詳加調查。
3. 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權利主體,法院不得將個人之經營行為視為法人之行為,且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成立須證明當事人間有明確之意思表示合致。
楊楊
1月12日
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7週)
1. 被害人因受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給第三人時,因被害人無增加該第三人財產之給付目的,故應由該收受款項之第三人證明其具有保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。
2. 董事基於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及執行職務之必要,在合理正當目的範圍內享有資訊請求權,公司負有提供帳冊供其查閱、抄錄或複製之義務。
3. 在融資性租賃契約中,若約定出租人負修繕義務卻未履行,承租人得依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租金,出租人不得據此終止契約請求違約金。
楊楊
1月9日

裁判分析9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6週)
1. 共有物之多數決管理行為須以「為全體共有人利益」為目的,且其授與之占有權源受限於約定之期限與條件。
2.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水道導致所有權視為消滅後,一旦土地回復原狀,原所有權即自動回復,不以經行政機關登記或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為必要條件。
3. 對於顯不合常理之交易,法院應命當事人負事案解明義務以調整舉證責任;且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因缺乏登記公示性,原則上不得類推適用不動產善意受讓規定。
楊楊
1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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