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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4週)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4週)
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主要與「執行刑」有關,核心內容如下: 1. 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,在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,得撤回其請求。 2. 受刑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時,只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才有權限准、駁該請求。 3. 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,應審酌行為人整體犯罪過程的各罪關係、罪數反映行為人的人格及犯罪傾向、矯正必要性。
范培益律師
12月8日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5週)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5週)
1. 損害賠償以填補「新發生」之損害為限,計算賠償額時應扣除建物施工前既有之傾斜瑕疵,不得要求回復至全無瑕疵之完美狀態。 2. 不動產公同共有未經登記不生物權效力,且信託關係應釐清當事人身分,非概以公同共有論斷。 3.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須通知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(如孫輩)參與,且應審酌推翻長久身分狀態是否構成權利濫用。
楊子毅
12月8日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4週)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4週)
1. 共同侵害商標權應以全體獲利總額計算賠償,且法人名譽受損嚴重時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。 2. 若損害事實明確發生,法院不得僅因具體金額證明困難即駁回請求,應依職權裁量核定賠償數額。 3. 誤信配合辦案而簽約,因缺乏受法律拘束之真意,得類推適用錯誤法則撤銷意思表示;另僅為擔保價值而無使用意圖之地上權設定無效。
楊子毅
1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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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不同法律專業領域的資深專家

來自苗栗大湖,家裡種草莓,有一隻叫乖乖的黑狗。

楊子毅

律師

政大法研所就讀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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